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5)克中法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代理人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又天、赵长青,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男,1936年×月××日生,维吾尔族,新疆阿图什市人,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副主任,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因烧伤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艾合买提·玉素甫,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惠君,女,1956年××月××日生,汉族,山东省蓬莱市人,原系友谊馆服务组组长,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玉亭,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女,1952年×月××日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原系友谊馆服务员,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5日被收容审查,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艾尔肯·艾买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竹英,女,194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原系友谊馆服务员,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5日被收容审查,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陈睿,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兆锋,男,1937年××月××日生,汉族,浙江省萧山市人,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纪国江,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勇,男,1960年××月××日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原系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宏良、张加林,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忠铮,男,1950年×月××日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原系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教导员,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曹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霖,女,1954年×月××日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原系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吴东晖、张紫娟,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天录,男,1935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因烧伤同日被取保候审。1995年2月3日撤销取保候审,现在押。
辩护人薛辉,陕西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人赵兰秀,女,1941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枣强县人,原系克拉玛依市副市长,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因烧伤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敦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常元,克拉玛依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健,男,1941年×月××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县人,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因烧伤同日被取保候审。1995年2月3日撤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前和、马颂琪,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况丽,女,1955年××月××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白长林、朱成龙,新疆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人朱明龙,男,1943年××月×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科长,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白莉,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征,女,1951年×月××日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副科长,住本市克拉玛依区××××号。1994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杨桂才,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5月30日以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岳霖、唐健、况丽、孙勇、赵忠铮、蔡兆锋、朱明龙、赵征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库尔班·麻木提、检察员薛正生、李顺连、扈荣彪,代理检察员臧德俊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克拉玛依市教委、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于1994年12月8日18时许在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的专场文艺汇报演出活动。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的学生、教师及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演出至18时20分左右,舞台纱幕被光柱灯烤燃,火势迅速蔓延至剧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致使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这次特大火灾事故,是由于上列被告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造成的。据此,以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岳霖、唐健、况丽、孙勇、赵忠铮、蔡兆锋、朱明龙、赵征构成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对14名被告人的指控,并要求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
上列被告人除岳霖外,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岳霖及其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岳霖明知友谊馆存在火险隐患证据不足,岳霖仅对“12·8”火灾负行政责任。被告人赵兰秀的辩护人提出,赵在起火后没有跑离现场,有安排他人报警的事实,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天录的辩护人提出,方走出友谊馆后有指挥救助行为,应强调安全而未强调是领导失误,应受党纪处分。被告人孙勇、赵忠铮的辩护人提出,文化艺术中心领导权未到位,孙、赵对火灾事故应负间接责任。其他九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了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上旬,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为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成立了以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为组长,共15人组成的迎接“两基”评估验收领导小组。由该小组成员、市教委副主任唐健主持拟定整个检查验收的工作方案,其中安排市教委普教科组织全市中、小学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12月5日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在市教委部署迎接验收筹备工作会议上和12月6日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听取唐健、况丽等人的筹备工作汇报时,均未对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文艺演出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尔后也未就有关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同日,经总工会办公室批准,岳霖签字,市教委借用友谊馆为文艺汇报演出场地。
被告人蔡兆锋、阿不来提·卡德尔身为友谊馆主任、副主任,平时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影剧院的安全管理规定,疏于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没有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使馆内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确,缺乏安全意识。友谊馆翻修交付使用后曾发生过光柱灯将幕布烤煳的火险,阿不来提·卡德尔认为幕布是经过防火处理的,不会着火,没有采取消除隐患的任何措施。 1994年9月28日消防部门对友谊馆进行检查,指出舞台灯光距幕布过近,要求整改,阿、蔡没有组织整改,也未向上级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同年10月30日该馆举办气功报告会时光柱灯又将一处幕布烤燃。当时,该馆电工邹元训将着火幕布的吊杆放下,火被群众当场扑灭,避免了火灾的发生。事后,蔡兆锋将此事告诉了阿不来提,阿仍认为幕布经过防火处理而未加整改。友谊馆正面和南北两侧共七个安全疏散门,仅开一个正门,南侧通道堆放杂物(其中有阿不来提家的沙发),铁栅栏门关闭形成库房。对友谊馆存在的这些不安全隐患,被告人孙勇、赵忠铮都是明知的,但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也未专题向有关领导汇报,只是在给岳霖汇报其他工作时,顺便讲了友谊馆曾发生过幕布烤煳的事,而未引起岳霖的重视。被告人岳霖对安全通道不畅、南通道堆放杂物和友谊馆幕布曾被烤糊的不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督促检查整改。 1994年12月6日签字同意使用友谊馆时又未对下属领导强调注意安全问题。1994年12月7日被告人阿不来提将本馆唯一的电工邹元训派外出差。
1994年12月8日下午文艺汇报演出在友谊馆举行。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在当班时,只打开一个正门。由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的7所中学、8所小学的部分学生、教师提前人场。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和市局有关领导陪同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成员观看演出。全场共790余人。18时零5分演出开始。被告人赵征在舞台上负责节目安排。当演到第二个节目时,舞台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烤燃纱幕,由于无电工在岗,在场人员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灭火。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得知起火后,从前厅楼上的办公室下来,路经值班室未首先组织服务员打开太平门,疏散场内人员,而跑上舞台同他人一起灭火,烧伤后被救出。被告人蔡兆锋因出差不在现场。
起火后,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先后上舞台扑火。在火势增大,难以扑灭时,唐、况见状喊“快跑”,没有组织疏散场内学生,朱、唐先后跑出馆外。被告人况丽跑进女厕所。被告人赵兰秀见舞台起火后,轻信火能扑灭,没有发出疏散指令,当火着大时,赵指示他人报警,仍然没有指令组织疏散场内人员。被告人方天录见火势难以控制,不组织疏散场内人员,自己从北侧通道跑出馆外,其后也未指挥、组织抢救馆内人员。被告人赵兰秀被烧伤后,晕倒在南侧通道被他人救出。被告人赵征发现舞台着火后,组织引导舞台正在演出的学生和在北通道准备演出的学生跑出友谊馆,在正门救助学生。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南江得知着火后,既未报警,也未打开安全疏散门引导疏散场内人员,当即逃出馆外,在正门处救助学生。被告人刘竹英上岗后,未按规定请假脱岗外出交工会费,至火灾发生后才返回友谊馆。
由于火势迅速蔓延,馆内装饰材料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剧场内无人组织和指挥人员疏散,通向馆外的疏散门亦未开启,致使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邹元训、王庆、黄克、郑治芬等多人证实友谊馆存在重大火险和疏散通道不畅、安全门长期不开等不安全隐患,未引起有关被告人重视的事实;现场目击者毕建国、买尔旦、魏吉英、卢瑾、赵雅婧等多人证实,着火后除赵征外,现场的其他被告人没有组织疏散场内人员以及被告人方天录、朱明龙、唐健、况丽等逃离火场的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对火灾事故的调查鉴定及分析报告,证实了起火原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对友谊馆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现场各疏散门的照片及痕迹检验报告,均证实馆内疏散门未打开的情况;法医尸检报告、职工总医院和市人民医院的证明材料,证实事故伤亡情况。上列被告人供述的本案主要事实、情节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对该馆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馆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严重违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起火后,未疏散场内人员,是发生此次火灾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及其辩护人提出:阿向上级领导汇报过火险隐患;着火后有救助行为,又被烧伤,应从轻处罚等。其辩解不能成立,因其完全可凭友谊馆自身条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经审查其有救火行为并被烧伤属实,鉴于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不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演出期间,未在场内巡回检查。被告人陈惠君在火灾发生后,不履行应尽的职责,未组织服务人员打开安全门,却与努斯拉提逃出馆外。被告人刘竹英脱岗外出,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上三名被告人是事故惨重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从重处罚。陈惠君和刘竹英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对刘竹英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不予采纳。努斯拉提·玉素甫江的辩护人提出努不是服务员,是清洁工,经审查努系友谊馆服务员无疑。
被告人蔡兆锋,不重视安全工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加整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发生事故时蔡不在现场,不能预见,对事故的后果不负责任。由于蔡的渎职与火灾后果有因果关系,其不在现场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勇、赵忠铮,未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友谊馆消除不安全隐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其辩护人提出文化艺术中心的领导权力未到位,不承担直接责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文化艺术中心与友谊馆虽存在关系未完全理顺的问题,但不影响其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不承担直接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被告人岳霖,分管文化艺术中心的工作,明知友谊馆存在不安全隐患,未要求检查整改,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岳霖及其辩护人认为,岳霖对友谊馆的火险隐患不是明知的。经当庭质证,有赵忠铮、孙勇、阿不来提·卡德尔三人证明给其汇报过,不明知不能成立。
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系迎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及演出现场的主要领导人,对未成年人未正确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在发生火情时,有责任,也有条件组织指挥场内学生疏散,但没有组织和指挥疏散,对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分别予以惩处。赵兰秀的辩护人提出赵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被告人赵兰秀没有临阵脱逃,并实施了指示他人报警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方天录的辩护人认为,方跑出友谊馆后有指挥行为,应受党纪处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查方天录脱险后,没有实施指挥抢救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是此次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疏忽大意。唐、况、朱在发生火灾时,未组织疏散学生,未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义务,而只顾自己逃生,对严重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征在火灾发生后,虽能组织演出及准备演出的学生撤出馆外,并在馆外实施了救助学生的行为,但忽略了组织疏散舞台南侧的学生,主观上有过失。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唐健、况丽、朱明龙的辩护人提出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与实际危害后果不符,故不予采纳。赵征的辩护人提出赵具有疏散、救助学生的行为,事实成立,予以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侵害,保障生产安全,惩治犯罪,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和各被告人的责任,对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蔡兆锋、孙勇、赵忠铮、岳霖、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陈惠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努斯拉提·玉素甫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被告人刘竹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被告人蔡兆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被告人孙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七、被告人赵忠铮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八、被告人岳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九、被告人赵兰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十、被告人方天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一、被告人唐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二、被告人况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三、被告人朱明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四、被告人赵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管峰云
审判员 吐拉洪·麻木提
审判员 陈振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书记员 王 革
吐尔逊江·阿西木
[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