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仲裁规则的紧急仲裁不同于临时仲裁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实务轮巡第一期学员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 窦雍岗
在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时期,司法部适时举办“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实务轮巡”,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974名涉外律师,分两期深入学习习近平涉外法治思想、研究当前国际形势和涉外法律服务重点、强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国际仲裁规则和实践等涉外法律服务重点,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2025年12月2日,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北亚区主任、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志瑾博士做《国际仲裁中的规则、实践与工具箱——以国际商会为例》为题的精彩演讲,对国际仲裁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紧急仲裁在国际仲裁案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2012年以来,国际商会(ICC)已收到紧急仲裁申请257件。
紧急仲裁是国际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性措施,而不是临时仲裁。以2018年11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刊物《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笔者的案件——贾跃亭控股的Faraday Future (FF)公司VS恒大控股的时颖公司国际仲裁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紧急仲裁裁决一案为例,简要说明如下:
FF与时颖公司案,双方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紧急仲裁裁决的解读和宣传存在差异。该裁决不是终局裁决,而是一种临时措施,并不像外界理解的一方已赢得最终仲裁。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附录四“紧急仲裁员程序”第11条规定:紧急仲裁员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紧急救济程序。根据第18条,如当事人请求并说明理由,紧急仲裁员或仲裁庭(一旦组成)可修改、中止或终止紧急决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以进一步做出临时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但不包括紧急裁决。因此,此次紧急仲裁并非最终裁决。
临时仲裁是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的,其历史比机构仲裁还要久远,至今仍然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特别在国际海事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甚至成为解决海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结果具有同样的效力,一裁终局,具有拘束力。而紧急仲裁是国际仲裁的临时性措施,并非终局裁决,二者完全不同。
(2025年12月2日 北京会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