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12-25
19

20241119

2023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7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7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辑录/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 20220424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下您的评论吧